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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品質管理及環境管理認證制度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主管機關於於認證合格之驗證機構或訓練機構,得不定期追查,追查每年
最少一次。
前項追查結果不符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於一個月內改善,期滿
後,主管機關應實施複查,複查結果仍不符合規定者,註銷其認證,並追
繳認證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