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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際標準環境管理系統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取得認可登錄之廠商,其認可登錄證明書所載事項如有變更,應檢附相關
文件,向商檢局申請換發新證明書。
商檢局對前項申請變更之事項,必要時得依第四條之規定項目實施評鑑。
認可登錄證明書如有滅失或遺失時得申請補發。
經商檢局註銷認可登錄之廠商,其認可登錄證明書,自核定註銷之次日起
十五日內向商檢局繳銷之。逾期不繳銷者,商檢局應公告註銷之。
未依本辦法規定取得認可登錄證明書或使用認可登錄標誌,而逕行冒用或
偽造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