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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際標準品質保證制度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廠商申請及取得認可登錄之各項收費標準如下:
一、申請費:每件新臺幣一萬元。
二、評鑑、複評、追查作業費:每人每日新臺幣七千元。
三、證明書費 (含新發、換發、補發) :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四、年費:每件每年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但製造業同一件認可登錄案件,
其認可登錄產品分屬不同廠址生產者,每增加一個廠址加收新臺幣一
萬五千元。
五、國外廠商另依國外出差旅費規則之標準計收交通費、住宿費、膳食費
、什支費。
前項費用,廠商應於規定期限內繳納;申請廠商未按規定繳納費用者,不
受理其申請;認可登錄廠商未按規定繳納費用,經通知限期繳納,逾期未
繳者,廢止認可登錄。
依照本辦法所收取之費用,應依預算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