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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際標準品質保證制度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取得認可登錄之廠商,經查有虛偽不實情事者,標準檢驗局得視情節輕重
處以停止分等檢驗優惠,增加追查次數或撤銷其認可登錄。
取得簡化報驗發證程序之廠商,追查結果不符合認可登錄標準者,停止分
等檢驗優惠二個月。產品抽驗結果,衛生項目不合格者,該廠商停止分等
檢驗優惠一個月;安全項目不合格者,該項貨品分類號列之商品停止分等
檢驗優惠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