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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規費收費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業者應於報驗時繳驗結匯證件或其他銷貨證件,以憑計收檢驗費。未能於
報驗時繳驗者,得於發證後二週內補行繳驗。
以國產商品分等檢驗實施辦法規定享受優惠費率及其他法令規定優惠費率
暨依照本規則第四條規定免收檢驗費用之報驗案件,應由報驗人於報驗時
繳驗有關證明文件,以憑計收檢驗費,不得事後補行繳驗。
檢驗機構視實際需要,得依照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及
第二項規定,另行調查市價擬訂費額表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公告實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