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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規費收費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凡經公告應施檢驗商品,均按同時公告之檢驗費率依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
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規定之價格計收檢驗費。
前項應施檢驗商品,一併核發產地證明書者,另行按批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