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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規費收費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商品電磁相容型式認可作業之費用,依下列規定計收:
一、電磁相容型式申請費:每一型式新台幣三千三百元。
二、電磁相容型式認可證明書之補發、換發:每份新台幣三百元。
三、電磁相容型式系列產品申請費:每一型式新台幣二千三百元。
指定試驗室認可作業之費用,依下列規定計收:
一、申請費:每件新台幣一萬元。
二、文件審查費:每件新台幣二千元。
三、評鑑、複評或追查作業費:每人每日新台幣七千元。
四、國內試驗室臨場費依第十三條規定計收;國外試驗室臨場費依國外出
差旅費規則規定之標準計收交通費、住宿費、膳食費或什支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