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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商品檢驗規費收費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貨主申請延長作業者,依下列規定:
一、延長作業以在辦公時間內申請為原則。
二、平常日之延長作業時間為上午六時至八時三十分,下午五時三十分至
十時。
三、星期六下午、星期日及其他政府規定之假日,其延長作業時間包括平
常日辦公時間及前款延長作業時間。
四、平常日之延長作業費,一般檢驗或港口驗對,每批按新台幣二百元計
收。
五、假日之延長作業費,一般檢驗或港口驗對,每批按新台幣一千元計收
。
六、業者申請於第二或三款規定時間以外之時間特別延長作業者,每批按
新台幣二千元計數。
七、外銷青果之港口驗對,不論平常日或假日,均接每輸次新台幣二千元
計收。
八、檢驗機構核准貨主申請註銷延長作業者,應發還其所繳延長作業費,
或於次批商品報驗時予以抵繳,並在報驗申請書內註明。
前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按批計收之延長作業費,如同一貨主同時報驗多
批商品者,其應繳延長作業費,按一批計收。
旅客隨身攜帶檢驗之物品,不另計收延長作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