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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規費收費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商品依下列規定計收標識費:
一、出口商品專用標識:每件新台幣二角。
二、貨櫃專用標識:
(一) 散裝貨櫃每件新台幣八十元。
(二) 罐頭食品光罐包裝、塑膠收縮包裝或經檢驗機構核定之其他包裝,
每一包裝單位新台幣四十元。
三、國內市場商品專用標識:
(一) 一般內銷商品專用標識:每件新台幣一角。
(二) 肥料專用標識:每件新台幣一角。
(三) 建築鋼筋專用標識:每件新台幣三元。
每批報驗商品依前項標準計收之檢驗標識費以新台幣元為單位,元以下角
位金額按四捨五入計算,分位不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