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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59.08.08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前條所訂各種標識,其使用方法如左:
一、一般出口商品專用標識:於應施出口檢驗商品及特約檢驗出口商品加
附之,字軌為 B。
二、貨櫃專用標識:其字軌為 CTN。
(一) 貨櫃內商品係散裝者,於貨櫃四方表面加附之。
(二) 罐頭食品光罐包裝、塑膠收縮包裝及經檢驗機構核定之其他類似包
裝,於木板二方表面加附之。
(三) 貨櫃內商品另有包裝者,每單位包裝均應加附第一款規定之標識,
不適用貨櫃專用標識。
三、專案地區專用標識:於輸往無邦交地區,經報奉經濟部或由國際貿易
局專案核准免標產地 (即核准免標中華民國臺灣省製造字樣) 之商品
加附之:字軌為 W。
四、出口分等檢驗專用標識:
(一) 經核定分等檢驗之商品,產製廠 (場) 得將出口分等檢驗專用標識
逕行標印於外包裝明顯處,並加印檢驗機構核定之品管廠 (場) 編
號。
(二) 未經核定分等檢驗之商品或停止優惠之分等檢驗商品,不得使用出
口分等檢驗專用標識。
(三) 輸往無邦交地區,散裝貨櫃或未於外包裝標印出口分等檢驗專用標
識者,依前三款規定加附合格標識。
五、國內市場專用標識:
(一) 出廠檢驗標識須配合應施出廠檢驗商品性質,在本體或單位包裝上
,逐件加附之,其種類如左:
  1 一般內銷商品專用標識:字軌為 C。
  2 肥料專用標識:字軌為 H。
  3 建築鋼筋專用標識:字軌為 K。
(二) 進口商品如屬應施國內市場檢驗品目,依前目規定加附之;進口商
品如非屬應施國內市場檢驗品目而經指定需加附檢驗標識者,一律
於外包裝加附前目 C字軌標識。
六、內銷品保認可登錄工廠專用標識:
(一) 凡依品質保證制度經檢驗機構認可登錄之廠商,其產製非屬「產品
安全標誌」品目之應施檢驗商品,得經專案核准將「內銷品保認可
登錄工廠專用標識」自行標印於產品或單位包裝上。並應加印檢驗
機構核定之登錄號碼及產品批號或製造日期。
(二) 本標識之使用,檢驗機構得訂定考核規定,對違反規定之廠商取銷
其自行標印「內銷品保認可登錄工廠專用標識」之優惠。
(三) 產品經公告為「產品安全標誌」品目之商品時,其在公告日前已取
得自行標印之優惠,在公告日起六個月內,仍有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