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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59.08.08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檢驗標識區分為出口商品專用、貨櫃專用、專案地區專用、出口分等檢驗
專用、國內市場專用、品保認可登錄工廠專用等六種,其式樣如附件。
如因業務需要,增加專用標識時,得由檢驗機構另訂其標識式樣及收費標
準,報奉經濟部核定後實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