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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產地證明書發給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申請產地證明書案件,經濟部指定發證機關得隨時派員實施查證,查證規
費按批計收,其收費標準由發證機關報請經濟部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