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產地證明書發給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產地證明書格式規定須經出口商簽證者,第一次申請書應繳申請公司行號
代表 (獲授權人) 簽證印鑑卡一式二份以備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