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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委託代施檢驗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代施檢驗機構應具備詳實完整之各項檢驗紀錄,該記錄由各級有關人員簽
章。保存期限為二年,期滿報請本局核定銷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