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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港口檢驗場業務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報驗人未於前條第二項規定期限內辦理提貨出場者,應繳納滯留費。滯留
三十日以上仍未提貨出場者,檢驗分局得為公告限期提領,期滿仍未提領
者並得拍賣之,所得價款除扣除償付管理費及其他必要費用外,餘款由檢
驗分局提存當地管轄法院,提存後十年未具領者,收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