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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港口檢驗場業務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進場處理之商品經處理後,由檢驗分局核發處理完竣通知單,並由報驗人
持通知單繳清管理費及其他必要費用後換領出貨提單辦理提貨出場。
報驗人收到前項通知後應於三日內辦理提貨手續提貨出場。
逾期未提貨出場之商品,檢驗分局為應檢驗場處理檢驗 (疫) 業務需要得
將已處理完竣之商品逕移適當場所,其所需搬運、保管費用,由報驗人負
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