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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港口檢驗場業務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應施檢驗 (疫) 之商品,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運送港口檢驗場處理:
一、在檢驗 (疫) 技術上認有由檢驗人員監督改裝調製燻蒸消毒之必要者

二、經檢驗 (疫) 後認須再行改裝調製燻蒸消毒者。
三、業者自願申請運至港口檢驗處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