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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港口檢驗場業務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進場處理之商品,應繳納管理費,逾期提貨者,塵繳納滯留費,其標準如
左:
一、管理費:按各該商品已繳檢驗費額百分之二十計收。
二、滯留費: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原應繳納管理費額計收。
前項管理費、滯留費應列入歲入預算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