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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內市場商品檢驗業務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國內市場商品檢驗登記證以「商品檢驗局」名義頒發,由該局預蓋印信及
局長簽章,交由當地檢驗機構填發,並應副署填發機構首長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