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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內市場商品檢驗業務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登記申請書經審查無訛,承辦單位即依規定編號並登入紀錄簿,檢驗紀錄
表及有關資料亦應登入紀錄簿卡 (附件二) 。
前項紀錄簿卡,應由專人妥為永久保存,不得隨意塗改或散失以為日後稽
考統計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