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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內市場商品檢驗業務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廠場產品申請登記,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廠場產品申請登記,不論其檢驗方式為定期檢驗 (出廠檢驗)或隨時
抽驗,除於實施檢驗之公告中註明辦理廠場產品登記應附送樣品者外
,一律免附登記樣品。
二、註明應附送登記樣品,規定如左:
(一) 受理廠場產品登記機構因缺乏檢驗設備,不能檢驗者,應將附送登
記樣品連同申請書送指定檢驗機構檢驗。
(二) 受理廠場登記機構,可自行檢驗者,登記樣品由其自行檢驗。檢驗
完畢殘餘樣品另依規定處理。
三、依公告規定須檢附型式試驗報告辦理登記者,應以委託試驗之方式向
本局或本局認可之檢驗單位取得型式試驗報告後,憑以辦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