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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產商品品質管制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經列為優良甲等、甲等或乙等品質管制等級之廠 (場) ,得享受左列各款
之優惠:
一、其產品經公告為分等檢驗品目者,得依照「國產商品分等檢驗實施辦
法」之規定,享受分等檢驗之優惠。
二、優良甲等及甲等品質管制廠 (場) 之產品符合國家標準者,得向經濟
部中央標準局申請使用正字標記。
三、其產品之品管等級,各公私機構得採認作為重要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