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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產商品品質管制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廠 (場) 申請及取得品質管制等級之各項收費標準如左:
一、申請費:每件新台幣一萬元。
二、調查、複查、追查作業費:每人每日新台幣五十元。
前項費用,廠 (場) 應於規定期限內繳納;申請廠 (場) 未按規定繳納費
用者,不受理其申請;取得品質管制等級之廠 (場) 未按規定繳納規費,
經通知限期繳納,逾期未繳納者,撤銷品質管制等級。
依照本辦法所收取之費用,應依預算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