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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產商品分等檢驗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經核定分等檢驗商品之廠 (場) 及其從事檢驗人員,應受商品檢驗局之督
導。
前項檢驗人員,就其檢驗工作以執行公務論,分別負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