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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產商品分等檢驗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經核定分等檢驗商品由代理商或貿易商申請報驗者,應檢具該商品之原生
產廠 (場) 證明及其品質合格證明或檢驗報告,並應保持原有之標示及包
裝。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以未經分等檢驗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