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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品報驗發證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各種證書繕打錯誤,必須更正者,應由當地檢驗機構發證單位予以更正並
在更正之旁空白處,加蓋桃形之 BSMI 檢驗機構名稱角質印章。但申請廠
商名稱、品名、規格及數量或總淨重各欄,不得塗改,應重新繕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