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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品報驗發證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應施檢驗輸出之商品經專案指(核)定者,貨主得具結申請先行放行,由
轄區檢驗機構派員作包裝及外觀檢查並抽取樣品後簽發蓋有「留樣檢驗先
行放行,本證限供通關之用」之輸出檢驗合格證書,經港口檢驗機構驗對
符合後,加蓋驗訖鋼印准予報關輸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