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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品報驗發證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應施檢驗輸出大宗果蔬(含冷凍)及冷凍畜水產品因產地運達港口無法一
次到齊,港口檢驗機構,得就到貨情形機動實施驗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