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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報驗商品依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封存後,尚未取得檢驗合格證書前,非經核准,不得擅自移動,准予移動時,標準檢驗局得派員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