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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之取樣,應由檢驗人員隨機抽取,報驗義務人不得指定。
取樣方法,由標準檢驗局依檢驗標準、商品性質或檢驗需求,分別定之。
取樣之商品,包裝上應由檢驗人員加以封識及簽章,並註明申請書號碼、取樣日及取樣數量。
輸入商品在輸入港埠取樣有困難時,標準檢驗局得指定取樣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