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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因應貿易自由化受損企業認定及補助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受損企業執行改善調整計畫期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就其計畫執行情形進行追蹤查核,或要求其提出相關計畫執行報告。
受損企業無正當理由未配合前項追蹤管理或提出執行報告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通知其限期補正或改善,逾期不補正或改善或情節嚴重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補助資格,並追回其所獲補助款。
受損企業於執行改善調整計畫期間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之情事,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補助資格,並追回其所獲補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