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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因應貿易自由化受損企業認定及補助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依本辦法認定之受損企業,得檢具改善調整計畫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就改善調整計畫之可行性及合理性審查後,核定補助金額,並得向本條例第十四條行政院所設置之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基金申請經費,辦理受損企業補助。
前項改善調整計畫之執行期間以二年為限,必要時得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延長一次,並以二年為限;其最高補助金額每案不得超過新臺幣伍佰萬元,並以申請金額之百分之八十為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