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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因應貿易自由化受損企業認定及補助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企業符合本辦法第三條所訂受損企業認定資格者,得依前條規定,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所設立之單一服務窗口提出受損企業認定申請。
前項企業申請案件經受理,並確認其申請資格後,應將申請案轉送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企業因市場開放受影響達一定程度之認定。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辦理前項認定,應邀集主管機關、相關產業公協會、學者專家及其他相關機關召開會議審議,再將認定結果通知申請企業。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