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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禽畜產品輸入配額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輸入配額得全部或部分轉讓予已向貿易局登記之出進口廠商,並得辦理合
併或分割。
前項全部或部分轉讓,應由配額持有人及受讓人檢附貿易局原核發之輸入
配額證明書,聯名向貿易局申請。
配額持有人合併或分割輸入配額,應檢附貿易局原核發之輸入配額證明書
,向貿易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