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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禽畜產品輸入配額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輸入配額依下列方法辦理核配:
一、總申請量未超過配額總量者,按申請數量全數核配。
二、總申請量超過配額總量,申請家數未超過最高分配家數者,按申請量
比例分配,但不低於最低核配量。
三、總申請量超過配額總量,申請家數超過最高分配家數者,抽籤核配予
最高分配家數之申請人,並按最低核配量分配之。
四、其他經貿易局認定之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