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禽畜產品輸入配額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輸入配額之受配對象如下:
一、雞肉:具雞肉進口實績之出進口廠商、具雞肉或雞雜碎出口實績之肉
品加工廠或相關產業團體會員。
二、豬腹 肉及其他管制切割肉、豬雜碎:具豬肉或豬雜碎進口實績之出
進口廠商、出口實績之肉品加工廠、養豬業者、豬肉商或相關產業團
體會員。
三、牛雜碎:具牛肉或牛雜碎進口實績之出進口廠商、養牛農民或團體。
四、牛肉:已向貿易局登記之出進口廠商。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受配對象無法達成協議時,貿易局得指定特定法人
或團體辦理進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