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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紡織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進口配額措施之實施期間不得超過三年。但實施期間內,該紡織品依公告
不列入第二條所指定之紡織品時,該項措施即應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