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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紡織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前條紡織品之進口配額,不得低於諮商文件送達當月前二個月起回溯十二
個月之期間,該項紡織品之實際進口或輸出國家或地區出口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