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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國內產業有無受嚴重損害之認定,應綜合考量該案件進口貨品之絕對增加數量及比率,及其與國內生產量比較之相對增加數量及比率,並考量國內受害產業之下列因素及其變動情況:
一、市場占有率。
二、銷售情況。
三、生產量。
四、生產力。
五、產能利用率。
六、利潤及損失。
七、就業情況。
八、其他相關因素。
國內產業有無受嚴重損害之虞之認定,除考慮前項因素之變動趨勢外,應同時考慮主要出口國之產能及出口能力,衡量該產業是否將因不採取救濟措施而將受嚴重之損害。
經濟部於進行前二項之認定時,對於調查所得之證據或資料均應予以考量,如發現與進口無關之因素所造成之損害,應予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