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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廠商因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影響暫停輸出補償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出口人申請補償,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於暫停輸出公告日前仍在許可有效期限內之輸出許可證正本、接獲之
信用狀正本或載明貨品名稱及數量之預收貨款證明文件。
二、實際損失證明文件。
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