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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廠商因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影響暫停輸出補償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出口人因經濟部暫停貨品輸出,並排除貿易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之適用
,致未能於暫停輸出期間內輸出該項貨品所發生之實際損失,由經濟部國
際貿易局 (以下簡稱貿易局) 核實給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