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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申請人應以下列方式為前條電子資料傳輸:
一、連結貿易署網站,登錄並傳輸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資料。
二、透過關港貿單一窗口傳輸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