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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食米輸入配額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申請配額核配者,應於公告申請期間,檢附申請書及糧商登記證 (或營業
執照) 影本,以通信方式向經濟部委託或委任之機關 (構) 提出申請,並
於規定之繳費期限內,按申請進口貨品數量及每公斤加價費用繳交加價。
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中、英文名稱、糧商登記證 (或營業執照) 編號、營利事業統
一編號、地址、電話及電傳號碼。
二、申請進口食米商品分類號列、貨名、含米比率、數量、單位、生產國
別、進口地之關稅局及其他相關資料。
申請貨品屬含米原料型態混合物或米食製品者,須先向海關申請預先審核
其商品分類號列,並加附海關核發之「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答覆函」正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