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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食米輸入配額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輸入配額以事先核配之方式辦理,其核配原則依申請順序配合加價方處理
。
前項配額每公斤加價上限,稻米為新臺幣二十三‧二六元,米食製品為新
臺幣二十五‧五九元;申請核配配額之總數量低於公告之配額時,按申請
數量全數核配,餘額得以再公告分配並逐次調降三元之加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