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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小汽車輸入配額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獲配之輸入配額,應於輸入許可證規定期限內進口,逾期不得辦理進口。
前項輸入配額進口日期之認定,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五條以裝載貨物之運
輸工具進口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