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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出口人申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許可證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許可證申請書全份。
二、進口國政府核發之國際進口證明書或最終用途證明書或保證文件,或外國進口人或最終使用人出具之最終用途保證書,並據實申報用途及最終使用人。
三、相關交易文件。
四、其他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內部管控出口人向貿易署申請有效期限三年之輸出許可證時,外國進口人或最終使用人與內部管控出口人屬同一公司,或係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關係,經貿易署同意者,得由總公司或控制公司出具最終用途保證書,且得免檢附前項第三款之相關交易文件。
出口人應在國際進口證明書或最終用途證明書或保證文件有效期限內申請輸出許可證。但未記載有效期限者,應自所載核發日或出具保證書日期起一年內申請輸出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