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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貿易處分案件聲明異議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異議逾前條期限不為審定者,異議人得逕依訴願法規定向經濟部提起訴願。
貿易署對異議案件雖逾前條期限而為審定者,其審定仍屬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