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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貨品輸出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為貿易管理需要,貿易署得公告指定輸出貨品項目,應壓印來源識別碼。
出口人輸出前項貨品,應於出口報單正確申報來源識別碼模具碼中之壓印標示(IFPI)及事業代碼;無來源識別碼者,應申報「無來源識別碼」。但經海關查明屬復運出口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