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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紡織品出口配額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依本辦法利用配額輸往設限地區之紡織品,以原產地為我國者為限。
紡織品之主要製程在我國進行者,始得認定其原產地為我國。
前項主要製程之認定基準,由貿易局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