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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紡織品出口配額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7 條
廠商出口原料或半成品銷售予第三國廠商,經其加工後之成品銷往設限地
區,經設限地區認定原產地屬我國者,得由原出口廠商檢附下列文件或資
料,向紡拓會申請計扣配額及核發配額證明文件:
一、補計扣配額明細表。
二、出口原料或半成品經海關核章之出口報單副本。
三、第三國買主之訂單。
四、符合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生產資料。
五、其他因審核需要所應提供之文件。